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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声明

1. 客户在申请开立户口、延续户口及建立或延续交易或信贷设施或要求冠力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营及关联公司(下称“冠力国际”)提供金融、商品、衍生产品、投资、投资者教育及相关服务时,须要不时向冠力国际提供资料。


2. 若客户未能向冠力国际提供有关资料,可能会导致冠力国际无法开立或延续户口或建立或延续交易或信贷设施或提供上文第1款所述的服务。


3. 在客户与冠力国际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冠力国际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


4. 客户的资料可能会(不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或香港以外)用于下列用途:

4.1 为客户提供服务及信贷设施之日常运作;

4.2 作信贷检查;

4.3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作信贷检查;

4.4 确保客户的信用维持良好;;

4.5 为客户设计上文第1款所述的服务、产品或设施;

4.6 宣传上文第1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有关冠力国际使用及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的详情载于下文第6款);

4.7 确定冠力国际对客户或客户对冠力国际的债务;

4.8 向客户及为客户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4.9 根据冠力国际须遵守的法律及/或监管要求或法庭命令作出披露;

4.10 根据下列条文须遵守或被要求或被期望履行所有适用于冠力国际有关披露及使用资料之责任、规定或安排;

(i) 不论于香港或境外对冠力国际具约束力或适用于冠力国际的任何目前或将来存在的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如适用);

(ii) 不论于香港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主管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操守准则、规则或指令;

(iii) 冠力国际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商业、金融、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其他承诺;

4.11 遵循所有冠力国际内有关共享资料及资讯之所有规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及/或任何其他为任何群体根据制裁或预防或侦查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或违法活动的规定而订立有关使用资料及资讯之规定;

4.12 促使冠力国际的实在或拟议关于客户权益的受让人,或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对作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项下拟议的交易作评估;及

4.13 与上述任何项目有关的其他用途。

冠力国际可能会不时将客户的个人资料转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任何上述之用途。


5. 冠力国际会把客户的相关资料保密,但冠力国际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以下人士(不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5.1 任何代理人、承办商或向冠力国际提供与冠力国际的业务运作有关的管理、电讯、电脑、金融投资、执行交易服务或现金、证券及/或合约结算或交收服务或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

5.2 任何对冠力国际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已承诺把该等资料保密的任何冠力国际集团成员;

5.3 任何与客户已有或建议有交易往来的金融机构或交易商;

5.4 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于欠帐时给予收数公司;

5.5 任何冠力国际的实在或拟议的关于客户权益的受让人或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

5.6 任何为客户的责任提供或建议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及

5.7 任何冠力国际对其有义务或根据任何法律上具约束力或适用于冠力国际的要求而须向其作出披露的人;或根据或以其为目的之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主管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交易所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指引或指令,而冠力国际据此被期望遵循而须作出的披露;或不论目前或将来冠力国际因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主管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交易所或协会的承诺(不论是合约或其他方面的承诺)而须作出的披露。


6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在获得客户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下,冠力国际可能会把客户的个人资料作于直接促销。就此,请注意:

1.1 客户的个人资料,例如: 姓名、电话号码、电邮地址、通信或永久地址、帐户号码、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投资目标及经验等,可能会被使用于直接促销;

1.2 以下类别的服务、产品、设施及推广标的可用作促销:

(i)金融、商品、衍生产品、投资、信贷、投资者教育及相关服务、产品及设施;

(ii)奖赏、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

(iii)由任何冠力国际金融成员的商业伙伴所提供的服务(该等商业伙伴为提供任何上文第6(ii)(1)款所述的服务的供应商);及

(iv)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捐赠;

1.3 上述服务、产品、设施及推广标的可由冠力国际及/或任何下述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i)任何冠力国际集团之成员;

(ii)第三方机构及提供任何上文第6(ii)(1)款所述的服务的供应商;

(iii)任何冠力国际成员的商业伙伴(该等商业伙伴为提供任何上文第6(ii)(1)款所述的服务);及

(iv)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1.4 在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下,冠力国际亦可能会把上文第6(i)款所述的个人资料提供予上文第6(iii)款所述的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其直接促销上文第6(ii)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时使用。冠力国际可能会为得益而向该等人士提供个人资料,以供该等人士用于直接促销。

如客户希望冠力国际停止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及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以规定的方式通知冠力国际资料保护专员,其邮寄地址及传真号码载于下文第9款。此后,冠力国际必须停止使用及提供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费用全免。


7. 在符合私隐条例之条款情况下,任何个人有权:

7.1 查冠力国际是否持有客户的资料及查阅有关的资料;

7.2 要冠力国际更正与该人士有关而不准确的资料;

7.3 查悉冠力国际对处理资料的政策与实务及冠力国际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8. 根据私隐条例的规定,冠力国际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9. 如欲要求停止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或查询或更正资料或查询有关政策、惯例及资料的种类,请向以下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专员

冠力金融集团

香港湾仔湾仔道83 号16 层

电话: (852) 2768-3800

传真: (852) 2768-3808


10. 冠力国际可对本声明不时作出修改、修订或补充。最新版本的声明可于冠力国际之网站取览或以书面方式向冠力国际索取。如本声明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